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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 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5-06-19
    【实施日期】2025-06-19
    【颁布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梧政办发[2025]4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19日



梧州市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自2025年6月1日—9月30日,在梧州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铺)5000元/套、购买新建车位1000元/个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发放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自2025年6月1日—9月30日,多子女家庭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在梧州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二孩家庭发放1万元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三孩家庭发放2万元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可与第一项购房补贴叠加申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鼓励现房销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房销售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降低开发贷利率,对现房销售项目购房业主的首套按揭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梧州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土地收回收购后,采取重新划定宗地范围、调整规划条件、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等措施,重新供应。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重新出让土地的招拍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城区政府)

五、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双方自愿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有序开展已建成未出售存量商品房的收购工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且后续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项目,支持按规定使用专项债等政策工具进行收购,并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梧州市税务局,各城区政府)

六、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按规定进行统筹,优化空间布局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城区政府)

七、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政策。支持商住用地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后,对剩余价款可分期支付,最长不超过1年,不计收分期付款利息(为推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对新增的工矿仓储用地也参照本条款执行)。竞得人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城区政府)

八、鼓励科学调整规划用途。支持所有商业用地需变更为商品住宅用途或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商住用地,可经论证确保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前提下,按程序变更规划报市政府批复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改变用途或改变规划条件需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先报市政府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梧州市税务局,各城区政府)

九、本措施中除有明确实施期限外,其余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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