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25-05-22 【实施日期】2025-07-01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成办规[2025]5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2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款项。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由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监管的预售商品房,其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原则) 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属地负责、企业主责、部门协同、多方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期限)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止。 第六条(职责分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政策,建设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监督指导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市和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协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金融监管局)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保全执行和执法行为,落实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开招标) 市住建局会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市住建局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八条(签订协议) 开发企业选择一家中标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由监管部门、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下属支行或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共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指导文本由市住建局制定。 第九条(账户管理) 承办银行应严格按照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监管部门进行对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预售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条(监管额度) 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预售楼栋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按清水监管额度和装修监管额度分别测算。 清水监管额度按预售房屋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15%与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取高确定。其中,预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有地下室的)或地上一层顶板浇筑完毕(无地下室的)的商品房项目,按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25%与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取高确定。预售房屋为成品住宅的,装修监管额度按装修挂牌价款总额的80%测算。 本市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信用关联) 建立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关联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开发企业鼓励其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对信用等级低的开发企业适度上浮监管额度。 第十二条(保函置换)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 第十三条(监管方案) 开发企业应当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管账户信息; (三)监管范围、监管额度; (四)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各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信息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三方监管协议、监管方案和按揭贷款银行合作协议并提醒购房人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约定的到账账户是否为监管账户。购房人可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查询项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信息。 第十五条(资金核验)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房屋预售资金应当按要求同步存入监管账户,入账金额应当达到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支取 第十六条(一般支取) 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超过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或监管额度的,开发企业可提出资金支取申请,包括额度内资金支取和额度外资金支取。 额度内资金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直接拨付给材料方、设备方和施工方,必须专款专用于本预售批次工程建设,包括必需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建设支出。 额度外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应当用于本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 第十七条(应急支取) 开发企业因重大经营风险、项目管理不善、销售不畅等原因,产生重大债务和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致使项目不能顺利建设影响竣工交付,且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一般支取需求,但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可进行应急支取。 第十八条(暂停支取)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其支取预售资金: (一)预售资金未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违规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九条(退房退款) 监管账户内资金原则上用于工程建设,但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未发生过支取的,可直接划转用于退房退款。 第二十条(利息管理) 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内管理。监管账户内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外管理。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与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督导、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及时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约谈、通报、信用记减分等处理。属地监管部门建立日常监管机制,负责受理咨询投诉、处置相关矛盾纠纷,并会同综合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预警处置) 监管部门、承办银行、开发企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预警指标的监测、核查、处置等工作。未按要求实施,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对监管部门予以通报、对承办银行予以暂停预售资金监管资格、对开发企业予以信用记减分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违规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监管部门对其记减信用分、暂停与其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一)未按要求公示三方监管协议、监管方案等预售资金监管材料及信息; (二)假报挂牌价格,恶意逃避监管; (三)提供虚假伪造材料; (四)预售资金被违规抽调; (五)未按规定收存、支取或使用预售资金; (六)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违规责任) 承办银行、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违反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市住建局可暂停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 第二十五条(按揭贷款银行违约责任) 支持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按揭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监管账户为按揭贷款发放的唯一收款账户,按揭贷款银行擅自或协助开发企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发放至其他账户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按揭贷款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市住建局协商四川金融监管局核实处理,直至暂停其按揭贷款业务合作资格。 第二十六条(相关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按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向社会公示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法责任追究) 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相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政策解释及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版权所有:国家信息中心 国信房地产信息网 ICP证号:京B2-20170614 |
本站域名:http://www.crei.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