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25-05-15 【实施日期】2025-05-1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文号】桂财规[2025]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契税政策,支持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区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在我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在我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在我区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以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在我区范围内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为准。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实施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机制,形成业务信息闭环,优化纳税服务,共同防范执法风险;做好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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