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
【颁布日期】2024-08-30 【实施日期】2024-09-01 【颁布单位】宁乡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发文文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建设多样性和高品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宁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市场需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一、激活住房消费需求(一)加大购房补贴力度。自2024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期4个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和办公用房(不含二手房、工业地产、教育医疗房产、杂物间、地下车位)并且在规定时段截止前完成商品房合同网签及契税、物业维修资金缴纳并登记备案的,按3个时段3个梯次分别给予相当其实际缴纳契税金额(标准)发放住房消费补贴,分别为:(1)凡9月1日至9月30日(含)以内完成的按相当其所缴契税100%予以奖补;(2)凡10月1日至10月31日(含)以内完成的按相当其所缴契税50%予以奖补;(3)凡1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内完成的按相当其所缴契税30%予以奖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支持住房“以旧换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人三方联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存量房产置换新房的活动。“以旧换新”购买新房的,可按照“认房不认贷”政策享受首套房屋首付比例和按揭利率优惠。 (三)发放人才购房补贴。根据宁乡人才政策30条,对2017年6月21日(含)以后进入宁乡,2020年7月1日(含)后新引进或新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在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出站后留宁制造业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宁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宁乡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宁重点产业领域规模工业企业工作的科研人才,满足相关条件且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薪资档次,在宁乡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享受8—10万元购房补贴。同类型奖励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多元化促销。继续实施房票政策;鼓励和指导宁乡市城市建设开发协会在活动期间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联动让利,对存量商品房推行团购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发放装修建材、家居装饰、家具家电等消费券,与汽车、装饰装修等开展异业联盟促销行动。 (五)开展“六进”宣传促销。围绕“宜居宁乡、幸福家园”城市营销宣传主题,开展房地产宣传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景区、进小区、进商超“六进”活动,策划房产促销系列活动。二、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六)优化用地供给条件。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将房地产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为挂牌起始价的20%,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1个月内缴纳50%土地出让价款、12个月内缴清剩余款项。对于仍在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期内、履约情况较好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和履约承诺,可容缺核发不高于计容面积50%(按居住和商业面积分别控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预售前(没有超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2个月)将剩余款项全部缴清,由预售许可核发部门在预售许可环节对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办理把关。 (七)提升住宅居住品质。 1.调整房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新出让土地商住项目及原出让土地未批(工程规划许可)未建的,经企业申请,所开发项目容积率可按新规定执行;完善优化房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下列不计容建筑面积情形:公共开放空间的交通附属设施;单栋建筑物屋顶的电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等辅助用房总面积≤屋顶面积1/8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既有房屋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开闭所、配电间等电力设施。 2.调整阳台、飘窗和设备平台设置要求及面积控制要求。支持塑造更加整洁的建筑整体形象,营造舒适宜居的居住空间,节约资源减少重复建设与浪费,进一步优化阳台等空间面积计算规则。因城市景观风貌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新建住宅项目,其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进行商品房预售和不动产登记。居住建筑阳台等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按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20%控制。合理调整飘窗和设备平台管控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完整性。飘(凸)窗宽度可与房间等宽,出挑宽度不超过0.8米。中央空调设备平台和分体式空调外机隔板可同时设置,不大于4.0㎡/户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新建住宅项目,客厅阳台门安装可由业主自理。 企业申请调整房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阳台和飘窗、设备平台和面积控制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应在销售时告知业主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 3.加强社区配套用房配置。加强社区配套用房统筹配置和管理利用,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充分盘活闲置资源,由民政部门实行跨楼盘统筹利用。对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且无偿移交的社区用房不计入容积率,由建设单位向民政部门承诺无偿移交后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保证社区办公用房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属地政府利用配套用房引入项目开发企业建设社区食堂、健身房、游泳池、图书室、养老等社区服务设施。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宁金融机构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稳定房地产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多渠道筹集资金盘活企业资产,化解企业负债。推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和首付比例下限调整(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不低于25%)等国家政策落实;在宁金融机构应加快开发项目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审批流程,首套房认定按区县(市)认定住房套数,缩短放款时间。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九)加强市场运行监管。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持续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监管,严禁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抽逃、挪用预售资金。依法打击各种形式抽逃、挪用预售资金行为。 (十)加强楼市风险防范。全面排查在建、在售楼盘情况,排查梳理房地产项目风险点,建立健全防范房地产风险机制,及时有力化解风险隐患,保障购房人权益。 四、本措施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联合发文单位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本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措施中第一条第(一)款加大购房补贴力度时间为:自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期4个月),市内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具体条款由联合发文单位解释。本措施在执行期间,相关条款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 宁乡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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