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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小区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09-16
    【实施日期】2019-09-16
    【颁布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文号】冀保安居办函[2019]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成效明显。截至2019年6月,我省公租房已分配44.7万套,分配率96.2%,解决了一百多万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随着公租房大规模交付使用,公租房小区管理不规范、配套设施不完善、服务不便民、环境不整洁、安全隐患多、转租转借等问题日益显现。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小区管理,提高公租房小区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形成联动机制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小区管理,是指公租房入住和退出、租金收缴及房屋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房屋主体的维修养护和改造提升、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等事项。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小区资产管理、运营、维护等后期管理事的责任主体,可直接管理,亦可采取委托代管、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专门机构和企业参与公租房小区管理,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做好小区其他管理工作。

采取委托代管或购买服务管理模式的,由公租房管理部门承担对管理单位的选聘、监督和绩效考核职责,并合理设定人均管理套数。鼓励各地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破解管理人员紧缺难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公租房管理部门或管理单位优先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鼓励实行网格化管理,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实现精细化管理。公租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应积极协调配合公租房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做好小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小区共建。

二、确保设施配套完备,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公租房小区内水、电、气、暖、通信、消防、安防、照明等基础设施应配备齐全,并确保运转正常。小区内公共场所应做到环境美观清洁,绿化养护到位,无私搭乱建。小区应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相对集中设置分类垃圾箱房或者垃圾桶,配齐垃圾分类设施。小区应设有供居民使用的休闲、文娱、健身等活动设施且分布合理。小区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公租房准入标准、办理流程、房屋使用要求及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及时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及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畅通住户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渠道。小区内应建设集中充电车棚或设置露天充电桩,方便居民使用。小区配建商业设施应优先安排便利店、诊所、药店、银行等居民生活必需的配套。确有改造需求且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小区,可酌情加装电梯。

三、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

公租房小区应在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小区应建立24小时值班和保安巡逻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登记管理。对小区内电力、污水井、化粪池等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设有明显警示标识和具体防范措施。对电梯、消防等事关居民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定期安全检测、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督,杜绝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的发生。消除火灾隐患,严禁私改燃气管线、电动车上楼或高空飞线、车辆及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等行为。小区应建立火灾、防汛、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有应急队伍、专业培训和相关演练。

四、应用智能技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搭建智能管理系统平台,积极应用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安装智能门禁、门锁、梯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实现公租房小区智能管理,加强和改进小区安保工作,并协助清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群。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根据人员进出情况,对长时间无进出信息的人群重点监测,防止公租房空置或转租转借。应用智能梯控和视频监控等手段,有效限制电动车上楼,及时发现破坏公共设施、高空抛物等行为并取证留存。利用网络渠道,及时发布各类政策、通知,实现网络报修、缴费等功能,最大限度方便住户。

五、加强房屋使用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公租房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加强日常监管和入户巡查,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转租转借、房屋空置、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巡查力度,对经纪机构代办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代理公租房出租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完善信用档案管理,对保障对象在居住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和变更,根据信用评价档次分类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加强警示宣传,在小区和单元出入口、公告栏、电梯宣传栏等地方悬挂张贴禁止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宣传标语,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在小区内设立意见收集信箱、开通电话及网络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多方倾听群众意见,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切实帮助维护公平公正的居民,可适当表彰奖励,打造全员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推行共建共治,提升居民幸福感

公租房小区管理需要多方配合,公租房管理单位应积极协调,搞好社区共治。有条件的小区可酌情开展以下活动,丰富居民生活,创造其乐融融的生活氛围,增强居民归属感。开设舞蹈、合唱、书画等活动室,组建志愿者服务群体,定期组织活动,活动主题可与传统节日、学雷锋、献爱心、党员主题日等结合。加强对孤老病残等独居群体的关爱,适时上门走访探望,推广日间照料、社区养老。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提供纠纷调解、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社区巡诊、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优先从本小区居民选聘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人员。

公租房小区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收集小区住户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参与小区管理的居委会和物业服务方反馈,改善管理服务水平。

七、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具体落实

各市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公租房智慧社区建设,依托智能设备搭建管理平台。在此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资金保障,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具有引领作用的公租房示范小区,以点带面,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市应每年开展公租房小区规范化管理评价,在评分等级为优秀的小区中,按照市本级至少1-2个、县级至少1个的标准,确定本地年度公租房管理示范小区。各市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市本级公租房小区规范化管理评价,并将示范小区名单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政府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配建公租房和企业产权公租房可参照执行。

附件:

附件1: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分表.xlsx

附件2:公租房小区重大安全风险提示.docx

附件3:公租房小区智能管理平台主要功能参考.doc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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