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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城会关于规范带装修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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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8-07-09
    【实施日期】2018-07-09
    【颁布单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文号】济建开字[2018]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针对近期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部分商品房采取“毛坯变装修”变相涨价销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装修销售的商品房应明示装修价格

带装修销售的商品房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方案中需包括带装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装修标准的价格构成,商品房毛坯价格应与装修价格分离。装修价格应依据商品房装修配置标准、材料选型,品牌档次、施工品质等条件合理定价。

装修价格构成(含装修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需在销售现场公示,同时需按要求提供装修样板房,样板房装修标准应与现场公示内容及交房标准一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毛坯单价及装修单价,不得违背购房人意愿,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

二、严禁擅自改变商品房装修设计标准

按毛坯房设计的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为带装修商品房对外销售。擅自将毛坯房改为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的,应暂停销售行为,待完善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后,方可继续销售。对借“毛坯变装修”变相涨价、未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的项目,一经发现,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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