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 下载本法规 |
【颁布日期】2017-04-15 【实施日期】2017-04-15 【颁布单位】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以下范围实施限购政策:海港区城市建成区(不含金梦海湾商务旅游度假区)、北戴河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区域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满六个月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购房时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向限购对象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暂停受理限购对象在本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限期开工,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严厉打击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等违规违法行为。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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