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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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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7-01-04
    【实施日期】2017-01-04
    【颁布单位】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揭府办[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调控住宅用地供应

科学调整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对已完成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增大住宅供地比例,增加房源供应力度。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加大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力度,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以诚意金、内部VIP等形式进行认筹筹客;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或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对商品房价格,开发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或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整顿

加大房地产中介市场整治力度,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无证经营、未备案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营销恐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客户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违规独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房地产经纪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广告活动

加强对房地产广告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广告活动,保障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条件商品房项目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印发虚假宣传资料的,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房源及房价消息,制造、传播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谣言的,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房贷业务管理,确保房贷业务真实性、合规性,防控金融风险。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排查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的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及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七、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加大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力度,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扩大公租房覆盖面,多渠道筹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解决其居住困难问题。积极探索住房保障制度创新,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城乡规划局、金融工作局、国税局、地税局及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揭阳银监分局等单位参与),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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