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海市房管局、财政局就实施“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自2026年8月21日至2027年3月31日,居民家庭在上海市外环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以网签备案日期为准),且在网签备案日前后1年内出售本市二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的,可按所购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申领购房贷款补贴。
自2026年8月21日至2027年3月31日,居民家庭在上海市外环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以网签备案日期为准),且在网签备案日前后1年内出售本市外环内二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的,可申领“以旧换新”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家庭,可叠加申领购房贷款补贴和“以旧换新”补贴;其中未通过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单独申领“以旧换新”补贴。
居民家庭申领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贷款补贴金额,按照其贷款总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以及组合贷款)的1%确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贷款总额1%的相应金额确定补贴;贷款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万元最高限额确定补贴。补贴资金总规模2亿元,用完即止。“以旧换新”补贴金额按照单套3万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