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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实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2024-06-26  出处: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更好发挥一二手住房市场联动效应,支持更多的市民群众通过“以旧换新”实现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开发企业实施“以旧换新”

(一)制定公开“以旧换新”方案。开发企业制定“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并公布,明确收购房源条件、范围、估价方式和实施流程,并告知“以旧换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二)签订“收旧”“购新”协议。开发企业与居民可通过协商或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旧房价款,签订新房认购、预(现)售协议和旧房收购协议,结算差价款后完成新房网签备案,按照实施方案办理旧房交易和登记工作。

二、推广多方联动开展“以旧换新”

(一)鼓励企业和经纪机构让利于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合作通过购房优惠、交易补贴和佣金折扣等优惠措施,让利于民,降低居民购房和卖房成本,支持居民“买新卖旧”。

(二)引导多方合作创新换购模式。房地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平台作用,引导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机构合作,支持创新多种服务模式,推动“以旧换新”。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居民签订新房认购、预(现)售协议和旧房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助力加速旧房销售,推动居民“以旧换新”。

三、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参与“以旧换新”

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发挥“区位广、项目多、房源充足”优势,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将收购的存量房源用作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用途。对于收购的相对零散的房源,可用于市场化租赁;对于通过企业或社区居民团购、资产置换等方式收购的相对集中的房源,满足“交通便利、配套齐全”要求并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在取得认定书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协调配合保障“以旧换新”顺利进行

(一)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各区、市要把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作为畅通新房和二手房置换的重要工作,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旧房抵顶新房销售资金监管,注意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同时要畅通工作流程,为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居民提供高效、规范的服务。

(二)优化完善惠民举措。各区、市加大创新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优化完善“以旧换新”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区市可对企业和居民给予奖补,减轻居民换购压力。

(三)发挥行业组织平台作用。市、区两级房地产企业和经纪机构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组织房地产企业和经纪机构,在“以旧换新”过程中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组织制定优惠购房和二手房交易措施,缩短二手房出售和新房购买周期,加快满足居民住房改善需求。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推进“以旧换新”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予以推广,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以旧换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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