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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关于对《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2-28  出处: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处  

为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2024年1月20日-2024年2月19日

联系人: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处

联系电话:80989185

联系邮箱:2279312757@qq.com

邮寄地址:扬州市文昌国际大厦三楼

附件:

xxx 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与相关部门会商,现就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限售政策。市区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限制交易的除外)。

二、实施“以旧换新”契税补贴政策。凡在2024年1月1日以后,政策有效期内,在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或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在1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给予新购商品住宅契税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1.5%),与人才购买首套房契税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原产权人在本市区只能享受一次“以旧换新”购房契税补贴,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相互出售住房的(含更名),不享受“以旧换新”购房契税补贴政策。补贴仅针对通过市场交易购置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不包括通过司法拍卖、赠与、转让、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宅。售房时间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转移登记或转移预告登记时间为准;购房时间以新购商品住宅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三、推广“三方联动”式“以旧换新”做法。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购房客户,达成置换意向,客户委托中介机构出售旧房,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如旧房卖出,客户按先前约定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如旧房未卖出,客户可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无条件退还客户缴纳的意向金,如双方商定继续履行的,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四、支持开发企业开展“直接收购”式“以旧换新”业务。为开发企业与购房客户在“以旧换新”过程中的旧房收购和新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五、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处置收购房源。鼓励各地探索将收购的旧房用作人才房、保障房和征迁安置房;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活化利用等多种方式处置收购的房源。

六、构建预告登记机制。开发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住房,在卖出后,可由开发企业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旧房权利人与旧房购买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七、允许开发企业委托收款。“以旧换新”过程中,开发企业已足额支付旧房收购款项,后续旧房再出售时,允许开发企业接受委托直接收取售房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适用范围为市区(含江都区),县(市)可参照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关于《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的

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原因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人民群众对于住房需求也从“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从“住有所居”转变为“住有宜居”。为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扬州实际,2023年12月起草了《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初稿),并征求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有关企业的修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依据

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

(出处: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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